2007年5月30日 星期三

農委會將廣納建言兼顧有機農業發展及消費者權益

文號:5077
96年05月29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該會草擬有機農產品殘留農藥寬限值規定,係由學者專家及有機業者考量我國農業生產環境,兼顧有機農業發展及消費者權益,並參考美國現行規範訂定,所做的建議。農委會基於事關社會大眾民生消費議題,將廣泛聽取各界意見,取得共識後再予決定。
  農委會說明,根據有機農業專家及學者指出,美國國家有機計畫規定,有機產品經檢出禁用物質含量超過環境保護署所訂容許值百分之五,不得以有機名義販賣或標示,亦即在容許值百分之五以內以有機標示者不受處罰。以美國大面積經營及生產環境較有利有機栽培條件下,尚訂有禁用物質寬限值,考量我國小面積及生產環境相對不利之條件下,因此草案參採其規範作法,以利我國有機農業之發展。

  農委會特別說明,所謂百分之五寬限值,係指有機農產品殘留農藥不得超過衛生主管機構所訂安全容許量基準之百分之五。以米類為例,衛生署公告其陶斯松農藥安全容許量基準為 0.1PPM,則有機米該農藥殘留不得超過0.005PPM(0.1×5%),已屬極為微量,雖在目前精密檢驗技術下可以檢出,仍無法判定係農民使用農藥而不是其他污染。

  農委會強調,有機農產品驗證包括水、土檢驗、生產基準查核記錄及產品檢驗,通過者方可使用有機標章,驗證過程中產品檢驗如有殘留農藥,即無法通過驗證,不能使用有機標章行銷。至市售有機農產品經檢出農藥殘留,亦規定驗證機構應調查追蹤其原因並報請主管機關輔導改善,如調查發現係農民違規使用化學農藥,可依規定取消驗證及處罰。至於有機農產品殘留農藥寬限值規定,係考量非可歸責於農民之因素,例如風吹造成的鄰田污染,免予處罰,以符合現行台灣地區有機生產環境。

  農委會最後說明,「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於 96年1月29日公布,該會即依該法授權規定,積極研擬「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及「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草案,該辦法對農產品經營業者申請有機驗證、驗證基準、程序、管理及有機農產標示與標章等均有嚴謹管理規定,且以兩年為緩衝期,該會將於近期內召集有機生產業者、消費團體、專家學者等再行研討,期能取得共識,以創造生產者、業者及消費者三贏之局面。

---
[綠生機對於農委會公告的回應]
(全文摘錄如下)

  如果說台灣地狹人稠,就允許有機農產品5%的農藥殘留,那麼長久以來,盡心盡力為了永續農付出的有機農戶,情以何堪。農委會不能因為極少數被檢測出農藥殘留的有機農產品,經報導出來後,被修理,就因噎廢食,允許有機農產品容許農藥殘留。可否換個角度思考,同樣以高標準驗證及檢測有機農產品,並擴大有機農產品的市場,如此一來,更能刺激從事傳統農業的農友,逐漸朝有機栽培方向轉作,希望未來,消費者在菜市場或超市買的都是有機農產品。這才是台灣之福,希望農委會三思,別倒退走。

  此外!現今台灣有那麼多癌症與慢性病患,身體已經不容許環境毒素的干擾,而有機農產品(無農藥),是這些病友最需要的選擇,如果容許農藥殘留,那麼農委會是否助紂為虐,更加速這些病友的惡化,這絕不是大家所期望的。

沒有留言: